北京个人非住房出租取消税率优惠 不按5%计征

作者:2009-01-27 08:21:36|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相关标签: 房产家居 | 楼市观察 | 宏观政策

今后,本市商用或商住混用等住房在出租时,将不得享受按5%综合征收率计征税款的优惠政策。市地税局昨天透露,本市上半年内有望出台这类个人非住房出租的综合征收率。

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个人非住房出租不再适用5%的综合征收率。此前本市对个人出租房屋(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应征收的各项税费,明确了纳税人可自行选择按分税种计征和按5%综合征收率计征两种方式。其中,住房指房产证规定房屋用途为居住用房,非住房则是指房屋用途为商用或商住混用等情况。而按分税种计征,纳税人需缴纳个税、营业税等8种税,税负相对较高。

该负责人透露,有不少纳税人认为个人非住房出租按5%综合征收率计征,与相同情况下个体工商户按分税种计征,存在税负不公平的问题。

由于个人非住房出租按照分税种计征方式进行征管,存在税种多、计算复杂、纳税不便等问题。市地税局目前正在加紧研究具体解决办法。北京地税有望在上半年内出台个人非住房出租的综合征收率。

地税部门强调,相关办法出台后,该局将通过北京市地税局网站(www.tax861.gov.cn)对外发布,届时纳税人也可通过该局12366服务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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