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披露三鹿隐瞒事实致毒奶外流全过程

作者:2009-01-01 08:35:09| 点击:0| 评论:0|第2页/共5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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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方当庭出具的证据显示,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有关人员对三鹿送检的产品颇为吃惊,表示这种产品即使牲畜食用都会导致严重后果。

田文华说,8月1日下午5时许,她得到检测报告:送检的16个批次奶粉样品中,15批次检出了三聚氰胺。于是,她紧急召开了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进行商议,会议由当日下午6时一直开到第二天凌晨4时。

然而,正是由于这次会议错判了形势,并通过了一系列错误决议,让三鹿集团走上了绝路。

田文华说,新西兰恒天然公司在三鹿集团的董事要求召回产品,但参加会议的许多高管认为,召回产品会造成声誉受损,于是决定以悄悄换回的方式取代召回。“当我们说了这一建议后,新西兰方代表没有反对,所以这个提议就通过了”。

杭志奇则在法庭上供述,在这次会议上,大家研讨形势认为,当时正处于奥运前夕,且消息泄露后将极大影响三鹿的声誉,所以决定对奶制品中含三聚氰胺一事在扩大会议的范围内严格予以保密,对外将三聚氰胺称为“A物质”。

王玉良供认:“我们在化验单上发现有“A物质”,“A物质”是什么,“A物质”实际上就是三聚氰胺,为什么这样写?我公司在检验时,发现奶粉中有三聚氰胺后,2008年8月1日,当晚召开了会议,会上,企业考虑到品牌的影响,田文华总经理要求已经知道的部门和人员不要再传播了,所以在以后的化验单上就出现了“A物质”或者不写名称只写含量的现象,这也很正常。谁规定的三聚氰胺写成“A物质”?集团公司没有具体规定,可能是分层的实验室或质检部门自己规定的……”

问题奶被调转入液态奶,知毒卖毒

作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被告人吴聚生也声称,杭志奇在其后打电话把他叫进办公室,要他将因“非乳蛋白态氮”检测不合格而被加工三厂拒收的原奶转送他处时,杭志奇也仅仅告知他原奶中含的是“A物质”,并表示这个物质属于“非乳蛋白态氮”,对人体有害,但掺杂在液态奶中问题不大。

随后几天,三鹿集团的质检中心研制出了检测三聚氰胺的方法,但为了保密,三鹿集团还委托杭志奇的妻子代买相关设备,并在杭志奇妻子的公司由设备提供方培训三鹿集团员工。

然而,由于当时临近中秋节和国庆节,市场上对于奶制品的需求异常大,田文华说,即使开足马力生产,三鹿集团也无法用不含三聚氰胺的奶换回已销售出去的含三聚氰胺的奶。

在此情况下,8月13日,三鹿集团班子开会时,她拿出一份从新西兰恒天然公司获得的资料(原件是英文,但关键点已经被翻译成中文),这是欧盟关于食品中含三聚氰胺的标准,这个标准是一个人,按体重来衡量,每公斤每天耐受三聚氰胺的量是0.5毫克,如果将其换算成奶粉,那么,每公斤中含20毫克三聚氰胺不会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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