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文体局长借30万不还 债主起诉卷宗失踪

作者:2008-12-10 08:25:02|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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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审原告胜诉,被告提起上诉的情况下,长达10页庭审笔录突然蹊跷“消失”,案件第二次发回重审时,连卷宗目录也被销毁,一起本不复杂的民事案件因卷宗缺失而使案情复杂化,在富平县和渭南市两级法院5年5次审理后,又倒退回起点——“中止诉讼”。昨日,富平县法院又通知原告,案件正常审理。

起诉朋友30万借款不还

昨日,55岁的富平县杜村镇南韩村村民庞乐钧站在富平县法院门外伤心而绝望地哭了。生平头一次打官司,但久拖不决的审理着实让他心力交瘁,他自己也记不清这是第几次踏进法院大门。

庞乐钧说,2002年5月初,时任县文体局副局长的赵春喜找他借30万元钱。念及朋友交情,5月13日,他与赵春喜及3位担保人(均为赵亲属)一同签订借款协议,借款30万元给赵春喜,月息百分之一。同时,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担保人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以两处房产作为抵押。

据庞乐钧回忆,当日,他去经营的餐馆取钱交与赵春喜。此后,两份房产证由他保管至今。2003年6月,还款期限已过,庞乐钧催要无果,于当年11月17日将赵春喜和3名担保人诉至县法院。

两次胜诉被“中止诉讼”

2004年5月11日,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借款协议、抵押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赵春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30万元及利息,3名担保人对借款清偿负连带责任。

赵春喜与3名担保人接到判决书后提起上诉,否认一审庭审中已承认借款的事实。2004年8月,渭南市中院审理时,发现县法院移送的案卷中缺失第26页至35页,根据卷宗目录对照看,缺失的10页内容是庭审笔录。2004年11月1日,中院民事裁定书指出,该案原审违反法定程序,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2005年8月,县法院重新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2006年11月,再次做出与一审相同的判决。对此,被告于2007年1月上诉至中院。9月,中院再次以“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裁定发回重审。2008年7月10日,县法院民事裁定书称“发现本案中存在违法行为,决定移送有关机关侦查处理”,裁定“中止诉讼”。

就这样,庞乐钧两次胜诉,最后却被“中止诉讼”。

停业卖房打官司身心疲惫

到现在,两级法院的法官多次找他调解,要求他配合法院工作,放弃利息并将30万元本金再放弃一半,以被告偿还15万元了结,但都被他拒绝。“我咋能接受,调解不能以牺牲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庞乐钧说自己的钱借出去,至今不仅一分钱未收回,请律师、交诉讼费、往来奔波还倒贴进去七八万元。如今自己的餐馆也被迫停业,自己卖房子打这场官司,身心疲惫。他认为:“‘本案中存在违法行为’,那到底是谁在违法?如果是法院内部的人违法,就不该中止审理我的案子。如果案卷丢失调查不出结果,我的官司就永远无法审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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