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房屋中介模式必将终结

作者:2008-11-25 07:44:47|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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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房屋中介模式的终结,不仅是应该的,而且是可能的,更而且会可能是意想不到的悄悄和快速来临的!

当前的房屋中介模式,是以带很多人免费看房、向确定的租房者或买房者收取高额中介费的模式,租房通常收取一个月的房租,买房通常收取房款2.5(2-3)%的中介费,属于居间服务,居间模式,作为丙方与甲乙双方签订三方的居间合同,以撮合成甲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或买卖合同作为服务成功的标志,签订合同后虽然也还有一些服务,但是内容不多,有的属于售后服务了,有的还要另行收费,如买卖时的过户服务费。租房的事情先不说,先只说买房。

比如一套卖方要价即买卖合同价100万元的房子,按照2.5%的中介费率,就是25000元,如果房价高、中介费率高的话,中介费还要高。在居间合同的格式文本里规定了买卖合同签订时,这个费用就要交给中介,那么这25000的中介费都包括那些服务呢?居间合同中写的有好几项,其实最主要的就是签订买卖合同,即视为撮合成交,即使某些原因后来没有成交,中介费也是不退的!

还有过户服务费,本来应该是过户时交的,但在在居间合同的格式文本里也规定了买卖合同签订时就要交给同一家中介,不允许选择其他家中介,或者自行过户,即使交服务费,本来也应该是是买卖双方各交1500元,但现在的惯例成了都是买方交,3000元,而且上即使后来没有成交也不退!

这样买方交给中介的,就是28000元,其实对于买方来说,这都是房价的一部分,而且还要向国家交费1万多,房价以外的费用可以说相当高啊!

中介的服务来,主要是指导买卖双方签订合同,这个事情,是可以找专业律师或经纪人服务的,而且应该能够做得更好,买卖双方各自找各自的律师或经纪人,不能找同一个,让自己委托的律师或经纪人给买卖合同把关,代表各自的委托人像对方谈判,律师费每家2500就应该可以了。过户服务费等办过户时给律师,就按1500元吧。至于中介联系买卖双方,和带领买方看房,实际上是不需要的,往往反而是累赘和障碍,买方和卖方直接联系约定看房时间、卖方告诉卖方如何走即可,不少不通过中介的买卖就是这样的。

那么,实际上中介费中的20000元,就只是信息服务费,给买卖双方提供信息的收费,由于现在通行的是只看房不成交不收费的办法,假如带了100个买房人看房会成交一套,那么实际上等于1个成交者替99个不成交者出了信息服务和不必要的看房服务费,平均每个人200元,因为不管成交与否,提供信息和看房的服务都是一样的。这种1个成交者替99个不成交者出服务费的模式难道是一定合理的吗?应该不是。而且即使按照200元的信息服务费来说,按照现在的技术手段和竞争形势,也很高了,从技术上说,互联网的发展,大大节约了信息沟通的成本,甚至可以自助服务,趋近费用上的零成本,已经有不少网站提供买方卖房的信息,花点时间和可能要出可能不要另外出的上网费,把卖房买房的信息发上去,就会有人联系,自己解决看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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