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七大类房地产不能进行转让

作者:2008-11-17 07:41:38|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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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周先生来电咨询:哪些房地产不得转让?

马广宇律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39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法条链接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者 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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