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小刚代言虚假广告,并不能仅仅作为表演者说事!

作者:2008-11-16 10:17:21|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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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平文

据《法制日报》,张先生在看了冯小刚为“月亮河城堡”小区代言的广告后,出于对冯小刚个人的信任,花费165万元购买了该小区的一套精装住宅,没想到入住后却发现房屋存在多处问题。张先生一气之下以冯小刚虚假宣传为由将其告上了法院,索赔各项损失8万元。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后,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冯小刚的代言行为具有违法性或主观过错为由,当庭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朝阳区法院审理后进一步认为,冯小刚系该广告的表演者,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及相关法律后果均应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负责。如果广告表演者的行为不违法,且没有主观过错,不应因其表演行为对广告受众承担责任。

也许看了以上法院的判决理由大家包括我都很赞同法官的意见,娱乐圈的明星代言出于自己的能力局限和根本无责任义务去鉴别其质量以及监督其代言产品的生产过程,如果无主观故意,则不应该横加指责,上纲上线,其中法官提及的主观故意特别重要,是案件性质的关键所在!

不过我再看了中央电视台报道的详细的视频录像资料,结合本案的判决却并不完全赞同法官的判决,即使由于我国广告法相关条文不健全或者硬性的证据缺失无法认定其当事人冯小刚的代言虚假广告的故意,可冯小刚在代言时拍着胸脯以个人身份担保其产品质量的言行恐怕仅仅用一句不知情为由就把所有法律以及道德责任推脱得干干净净还是为时过早,因为如果娱乐明星仅仅把自己定位于广告宣传中的一位简单的任人摆布的表演者就是一个错误的思想。

大家知道,演员不管是拍戏还是拍广告,作为表演者是得按照导演或者广告商一定的约定和要求完成拍摄任务或计划,以获得一份该得的报酬,可演员不是什么动作以及语言都得听从导演或者广告商的被动安排的,事实上,最起码的法律和道德底线还是要自己最后把关的,比如女明星脱衣脱到什么分寸除了导演和广告商把关其播后效果外,当事人也责无旁贷,有责任取舍与人合作的形式和程度,不然就是任人摆布的木偶了,而恰恰冯小刚的“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你看到的都是真实的”的语言已经越了自己不能保证的界限,有“主观”夸大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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