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ppa女性交易视频流传 单位已将其除名

作者:2008-11-12 07:37:37| 点击:0| 评论:0|第2页/共3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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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表示,近来一直保持对此事的关注,不排除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的可能。

[律师说法]

(关于传播上网的行为)

视频涉嫌为淫秽物品,传播违法

在自称该女子的博客中,该女子称那段性爱视频并非她本人放到网上,但有网友怀疑,该女子可能为了炒作而自己发布了该段视频。沪上两名对网络法颇有研究的律师商建刚及蒋嵩认为,无论是谁将此段视频录像发布到网上,都涉嫌违法;构成犯罪的话,则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律师协会网络与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得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商建刚认为,假如这段视频确是女子本人发布,则涉嫌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该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淫秽、色情的信息。违法者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徐易朱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嵩进而指出,刑法规定的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他认为,就这视频性质而言,则符合上述法律定义。蒋嵩同时认为,若是他人发布该视频的话,根据法律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发布这样的视频,并且说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会对女子的名誉造成损害,因此对于散布视频者,女子可以要求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并要求终止侵害、赔礼道歉。”

(关于“搜索”是否影响该品牌)

需要调查得知,目前无法判断

虽然12分钟的视频内容并未反映商厦及运动品牌信息,但网友经过人肉搜索,将以上信息进行了发布。这样,是否涉嫌对以上相关品牌声誉的影响?

对此商建刚认为,视频内容如对商厦及品牌造成影响,应视为本次视频传播行为的损害后果。“虽然影响的产生是由于网友‘人肉搜索’得出,但我认为,网民在‘人肉搜索’中不是事件的当事人。”他认为,所谓当事人是具有真实姓名、能够承担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一群不知道姓氏且无法查证出来真实身份的网民,不能称为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只能是被认定为“事件”或者“事件的组成部分”。

蒋嵩告诉记者,若某明星代言某个品牌,其自身形象受损,该品牌可以要求赔偿,这种赔偿往往也是基于合同约定,“那么作为一个售货促销人员,她在工作以外的行为纯属私事,怎么能与工作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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