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考试时从4楼跳下 校方出于人道付5万元

作者:2008-11-10 15:33:07|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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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小女生莫名从4楼的考室纵身跳下。在校方为其支付了5万元费用后,受伤女生仍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全额赔偿其损失。今日,记者从重庆市二中院获悉,此案已终审判决:校方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校方出于人道主义,自愿给付学生5万元的行为,法院予以支持。

小女生考试时跳楼

时年15岁的燕子(化名)系忠县白石中学的初一年级学生。去年9月29日上午,学校组织初一年级进行语文考试,其中燕子被安排在该校教学楼4楼一教室参考。当老师在讲台前监考时,燕子突然离开自己距离窗户还有几张课桌的座位,走向窗前,并踩在一个凳子上猛的跳出窗外。据悉,当时燕子动作迅速,全班只有附近的两个同学发现这一行为。而监考老师对燕子的行为,更是感到不可思议。

事后,燕子先后被送到当地卫生院和重庆大坪医院就行救治。经过一个月的治疗,燕子出院,但其左上肢和右上肢分别留下了10级和8级伤残。

状告学校要赔偿

据悉,在燕子住院期间,学校向其支付了5万元的费用。但燕子认为,此事是由于学校未进到监管之责,故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其全部损失即14万余元。燕子的代理律师称,学生在考试中的细小行为都逃不过老师的眼睛,更何况燕子是站到板凳上跳出窗户,监考老师应当发现。同时,他们还坚称,燕子平时心理正常,其当时的行为一定是受到了什么刺激。

但白石中学辩称,燕子在考试过程中突然跳窗,其行为属于自杀自伤行为。同时,学校的教育设施无任何安全隐患,在教育和管理过程中已尽到法律规定的之责范围内的相关注意义务。因此,法院认为其无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判决驳回伤者诉求

据悉,在庭审中,白石中学向法院递交的书面材料称,鉴于燕子系该校学生,且家庭经济困难,校方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助燕子经济帮助费5万元。即校方先行支付的5万元,不要求燕子返还。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学校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其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即学校有过错才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燕子在学校组织的考试中跳楼受伤,法院要确认学校对这一行为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则需要燕子举证证实学校在教育管理活动中,对其跳窗行为存在过错。但燕子一方并未举示相关证据。同时,现无证据证实学校在课时设置以及要与设施上存在过错,也无证据证实老师发现燕子准备跳窗,而未进行制止。相反,有证据证实燕子从离开座位到跳窗时间很短,仅两名学生看到。另外,针对燕子一方提出其跳窗前受到刺激的说法,法院认为燕子也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考试前或考试中,受到老师或者其它方面的刺激而导致其跳窗。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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