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四中院认为,虽然白兰对张晓起的死亡结果没有直接实施加害手段,但其自杀行为是与张晓起相互约定的,而张晓起产生自杀的动机是白兰强烈要求他向妻子挑明两人的婚外情关系,所以,白兰负有制止张晓起自杀的义务。
法院还认为,白兰在与张晓起共同实施自杀过程中,白兰临时后悔逃生后,应该呼救和报警,应该想方设法救张晓起。主审法官解释,这种义务不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也不是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而是基于白兰的行为给他人的生命构成危险。然而,白兰在整个相约自杀过程中,既没有劝阻张晓起放弃自杀,逃生后有条件呼救和报警也没有采取措施。
法院认定,张晓起自杀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己对生活产生绝望,但白兰的行为是造成其死亡的次要原因。
10月底,市四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赔偿金为27万余元,白兰仍要承担3成的责任,金额为8.2万余元。(因涉及隐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