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广元警方的通报后,泰顺警方于同年3月21日对该案立案侦查,罗阳派出所指导员王某、民警龚某再次遇到此案,他们被指定负责侦办该案。
曾经“被处理掉”的事情,现在却被立案侦查,王某等人害怕被追究责任。2007年12月11日对受害者张某等人所作的笔录内容对他们来说非常不利,因为根据当时的笔录内容,该案是必须要立案侦查的,于是他们就想借承办案件的机会,重新去广元做两份内容为“不够刑事立案条件”的假笔录,以便把案卷中真实的询问笔录替换出来,借机推卸责任。
此次立案当天,王某等人就顺利抓获了还在组织卖淫的苏某等人,当天下午,王某带领民警高某、龚某去四川广元取证。到广元侦查期间,他们成功地将一份假笔录放到侦查卷宗里,替换了原先真实的笔录,另一份假笔录由于记录的民警怕承担责任而没有听指导员王某的吩咐,把谈话地点还是写成广元嘉陵派出所(按照王某的意思,本来应该造假为“罗阳派出所”)。就这样,王某、高某、龚某3人为掩饰徇私枉法行为,制作了内容虚假的报案询问笔录替换真实笔录、出具不实的情况说明,想逃避责任追究。但纸包不住火,随着有关方面对此案侦查的深入,王某等包庇者还是很快现出原形。
2008年8月28日,涉案的6名嫌疑人因犯组织卖淫罪或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被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最高被判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