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两人名下共13套房产,一套在美国,其余12套均在上海。这12套房产中,位于番禺路等处的3套为两人领结婚证前所购,登记在刘丽名下;其余9套均为两人领结婚证后所购,也大都登记在刘丽名下,其中,仅位于陆家嘴的仁恒滨江花园就有两套,价值达2000多万元。
律师观点
当初如有协议可少许多麻烦
法律界人士介绍,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经营的企业可以称之为“夫妻公司”。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情况下,由一方取得公司的经营权,另一方获得经济补偿,但在沈坚与刘丽的离婚案中,他们的“夫妻公司”不比一般的小饭馆,如果双方协调不成,在确定由谁取得这家公司的经营权时要综合考虑4个要素:是否有利于经营管理、是否有利于企业发展、是否有利于劳资关系稳定、是否有利于企业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法律界人士指出,中国人习惯感情用事,在处理经济事务时也是如此,缺乏应有的合同意识。如果当初沈坚和刘丽能签个君子协定,恐怕也就不会有今天棘手的官司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