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患乙肝 离婚有理?

作者:2008-10-23 09:00:33| 点击:0| 评论:0|第3页/共4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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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说法

  婚姻不只是享受,也有责任

  厦门大学法学院蒋月教授:婚姻不只是享受,也有责任。我提倡结婚前要慎重,考虑到能够承担婚姻的责任后再结婚。不过,从法律方面看,离婚自由是当事人的权利。如果确实感情已经破裂,感觉没有和好的可能,勉强维持双方都没有幸福。那么,双方不如趁着结婚时间还短,尽早离婚。但离婚的前提是,要妥善解决生病配偶的生活问题,不能简单地抛弃对方,要尽量为对方提供补偿。否则,这样的婚姻再拖延下去,将来如果有了孩子,有了利益纠纷,问题可能更严重。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可以避免今后的麻烦,避免一个不幸的家庭出现。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也有道理,虽然夫妻感情未必因判决而变好,但可以给想挽留婚姻的一方一次再努力的机会。

  法律责任之外有道德义务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不只是纯粹的男女情感关系,还必须和社会关系联系起来。为了社会的稳定,夫妻关系就应该有一系列的行为规范进行调整,包括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等等。婚姻一经缔结,就产生了对对方、对社会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法律义务只是通过法条反映了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仍有大量的道德义务存在于法定义务之外。和谐社会中,面对婚姻生活,我们不仅要尽到法律义务,更要以高标准的道德准绳要求自己。

  百姓说法

  哪些情形可以离婚?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什么是无效婚姻?

  律师:无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根据《婚姻法》第十条,下列婚姻关系是无效婚姻: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四、未到法定婚龄。

  哪些情况可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律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提出损害赔偿,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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