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患乙肝 离婚有理?

作者:2008-10-23 09:00:33| 点击:0| 评论:0|第2页/共4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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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先生还说,“你不可能在婚前约定说,我们两人现在结婚,但将来你生病或者破产时,我们就离婚。这是不可能的,这样谁会愿意和你结婚?这种行为也是不道德的。”他认为,应该把婚姻看成是对彼此的契约和承诺,需要对婚姻承担起一定的责任,不仅是法律责任,还有道德责任。

  反方:会成为家庭的重负

  最近正在与丈夫打离婚官司的吕小姐认为,配偶有意在婚前隐瞒病情,“是不可饶恕的欺骗”。她正是因为结婚时,丈夫对她隐瞒了乙肝大三阳的身体状况,才到法院起诉离婚的。

  吕小姐说:“他欺骗了我,这样的人,我怎么能放心把自己的一辈子托付给他?”吕小姐还担心,乙肝会影响到下一代,将来孩子很可能一出生就是乙肝大三阳。因此,她现在不仅和丈夫分居,就连吃饭的碗筷也要分食。此外,吕小姐也坦承,她担心丈夫的乙肝将来可能转化为肝癌之类的重病,会成为家庭难以承受的重负。因此,她下定决心离婚。

  法官说法

  患病夫妻更应相互照顾

  李先生和郑先生的离婚诉求,近日都被同安区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一审的主审法官认为,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按照社会风俗举行了婚礼。结婚后,夫妻理应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在发现配偶患有乙肝病情后,丈夫理应对妻子多一些关心、多一些照顾,帮助她早日恢复健康。因此,丈夫要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郑先生一案的主审法官则认为,郑先生与陈小姐婚后感情较好,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从有利家庭生活出发,双方和好还是有可能的。尽管陈小姐是“乙肝大三阳”,但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所以,郑先生提出夫妻感情破裂缺乏依据,他的诉求也被驳回。

  律师说法

  因病离婚,于法无据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乙肝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故不能因此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至于乙肝等疾病,能否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具备离婚条件,要看具体情况。

  疾病本身均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至于疾病是否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则依具体个案而有所不同,不能一概而论。

  一般认为,诸如艾滋病、麻风病、精神病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些疾病可以成为宣告婚姻无效的理由,但不是离婚的理由。离婚不离婚,主要看感情是否破裂。我个人认为,配偶患病不会导致感情破裂,只会是某些人产生逃避扶助扶养责任的想法,这不是感情破裂,不符合离婚条件。至于婚姻无效的疾病,主要就是些传染病和遗传病,即使夫妻分居,也不必然导致离婚。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如果婚前患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婚姻无效,自始无效,即视为双方未曾结婚,这和离婚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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