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患乙肝 离婚有理?

作者:2008-10-23 09:00:33|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4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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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生老病死,无论贫富贵贱,你都愿意与她(他)不离不弃吗?”

  婚后,当你发现配偶患有重大疾病时,应该互相照顾、患难与共,还是要单方面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大难临头各自飞”?

  近日,同安区法院受理多起因疾病引发的离婚诉讼,仅乙肝引起的离婚案最近就有三件。法官判决认为,乙肝不能成为离婚理由,而且,不仅是乙肝,在重大疾病压力下,夫妻理应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在发现配偶有病后,更应该关心、照顾对方,因此判决不许离婚。

  “乙肝”引发多起离婚官司

  婚后,才发现配偶患有乙肝,感觉自己受骗上当,李先生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

  李先生家住同安区,他是今年3月份结婚的。据介绍,婚后,他才发现对方患有乙肝,还是“大三阳”。李先生认为,妻子故意在婚前隐瞒患有乙肝的病情,是欺骗行为。他说:“我们夫妻婚前缺乏了解,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培养建立深厚的感情。”因此,婚后仅四个月,他就向法院申请离婚,并起诉要求妻子返还聘金31000元。

  被告的妻子郑女士承认她确实是乙肝携带者,但是,她辩解说,自己肝功能正常且不影响生育。郑女士认为,他们二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丈夫诉求离婚,不符合离婚条件。

  无独有偶,郑先生近日也因发现妻子患有乙肝,向法院申请离婚。他认为,妻子不应该在婚前隐瞒病情。

  据了解,郑先生与陈小姐是经人介绍认识的。2007年4月12日,他们二人在同安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还算不错。但是,今年7月15日,体检时,陈小姐被检出是乙肝“大三阳”。

  针对丈夫起诉离婚的要求,陈小姐辩解说,夫妻二人现在感情良好,不同意离婚。另外,她也说,自己婚前并没有隐瞒患有乙肝大三阳,而且,患有乙肝大三阳并非感情破裂的理由。

  据了解,今年以来,厦门各区法院陆续受理了多起因疾病引起的离婚官司。其中,除了乙肝外,还有因癌症和瘫痪等引发的离婚诉讼。而当事人的第一次离婚诉求,多数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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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方:患难与共,不应分离

  市民赵先生刚结婚不满两年,他认为,乙肝和其它疾病都不应该成为离婚理由,患者家属可以通过打乙肝预防疫苗来防止传染。他说:“你要搞清楚,两个人结婚,到底图什么?我认为,就是为了有一个可以互相照顾的人,可以共担风险,为了在彼此生病和衰老时,有人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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