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酿酒厂欲注册七色狼商标 遭七匹狼起诉

作者:2008-10-20 14:58:27|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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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匹狼”是服装界小有名气的一种品牌,当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发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四川省大邑县大庄园酿酒总厂提出的“七色狼”商标予以注册后,便申请撤销,未获批准,遂诉至法院,10月20日,本网从北京一中院获悉,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要求撤销“七色狼”商标注册行政决定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据悉,2008年6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关于第1408898号“七色狼”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 “七色狼”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七匹狼公司在诉状中称:“七色狼”商标与“七匹狼”商标均为三个汉字,且首尾两个汉字相同,中间的“色”字与“匹”字都呈半包围结构,在外观形态上极为相似,二者构成近似商标; “七色狼”并非“七种色彩的狼”,它亦可以理解为“七匹有色彩的狼”、“七头有色彩的狼”,由此,其含义实质上为“七匹狼”、“七头狼”;两商标核定的商品均为第33类“酒(饮料)、酒、含酒精饮料”等,二者构成相同商品至少是类似商品。据此,七匹狼公司认为,“七色狼”商标的申请侵犯了七匹狼公司及关联企业“七匹狼”中国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不予核准注册。另外,七匹狼公司还认为,“七色狼”用作商标伤害了七匹狼公司的企业和品牌形象,并且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消费者在看到“七色狼”商标时,第一反应即为“色狼”,“色狼”是一个带有常识性含义的贬义词汇。由于“七匹狼”在市场上和公众心目中所具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七色狼”的含义容易给人产生“七匹色狼”或“七头色狼”的印象,这种伤风败俗的影射将严重伤害原告企业利益和品牌形象。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

商评委称:“七色狼”与在先注册的 “七匹狼”商标在读音、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两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七匹狼公司在评审过程中并未提及“七匹狼”商标于2002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并且这一认定时间晚于“七色狼”商标申请日三年多,并不能证明其商标于“七色狼”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驰名。七匹狼公司请求法院对其商标驰名的事实再次确认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由于“七色狼”商标与原告的“七匹狼”商标并不近似,所以消费者不易将被异议商标与原告相联系。同时,“七色狼”商标的含义与“色狼”一词有明显区别,因此不能认为其使用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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