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串门醉酒持刀抢同事 抢到一半酒醒道歉

作者:2008-10-17 08:21:42|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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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串门———抢劫———后悔———道歉———走人,这一连串的动作,就是王亮(化名)所为。

尽管抢同事抢到一半就住手了,尽管他不断地赔礼道歉,法院仍然一审以抢劫罪将其判刑。

不过,法庭考虑其属于犯罪中止,作出减刑处罚。

醉酒抢劫 还赔礼道歉

今年初的一天,22岁的辽阳人王亮酒后来到同事李明(化名)的家中,与李明闲聊起单位的事。

王亮在闲聊的过程中到厨房喝水,随手将李明家的菜刀放在了衣服的里怀内。

两人聊了两个多小时后,王亮表示要回家,李明热情地送王亮到家门口,就在即将跨出房门的时候,王亮拿起菜刀向李明头部砍去。

李明忍着剧痛跑到外面摔倒在马路上,王亮追上去欲再砍李明,同时向李明索要2000元钱。

“我的钱都在家呢,你要钱我也得回去拿啊,要不你跟我一起回家取。”李明说。然后二人又返回李明家。

经过一番折腾,王亮的酒劲渐渐退去。再次回到屋里,王亮开始后悔自己的行为,不仅不要钱还不断地向李明赔礼道歉,随后离开李家。

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李明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犯罪中止 也构成抢劫

“王亮以暴力、胁迫的手段来试图达到抢劫李明财物的目的,他手持菜刀砍李明,并且索要现金,这种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犯罪。”太子河区法院的法官说。

据法官介绍,王亮酒后临时起意抢劫同事,但他在犯罪的过程中清醒过来,及时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王亮的行为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出现。”法官说。

太子河区法院审理认为,王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欲抢劫他人财物,并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虽然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但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

法庭考虑到王亮是初犯,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同时王亮自动放弃犯罪、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应减刑处罚。

日前,太子河区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以抢劫罪判处王亮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000元。

法律知识堂

犯罪中止有三个特征:

及时性,即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之中。

自动性,即犯罪分子在自己认为有可能把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的意愿而自动地放弃了犯罪。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可以理解为“非不能,不为也”。

有效性,即在犯罪完成以前停止继续实施犯罪的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的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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