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下半年,浙江的台州、温州、绍兴300多人购买位于上海市中山西路2025号永升大厦商铺。他们分别于2003年底至2004年4月期间在上海、温州等地签订购房合同和返租协议,交清首付款及相关费用,并与银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2004年2月份后,购房户陆续收到上海市徐汇区房屋交易中心发给的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2005年10月有部分购房户到永升大厦付清了全部房款(包括房产契税、公证费、保险费、房屋维修基金等),等待开发商为其办理小产证。
随着宜山路的拓宽,九号地铁站的建成,其商铺价值急剧升值。2006年2月,上海益壹公司以上海市房地局于2004年1月9日下发了《关于商场和办公楼分割转让问题的通知》,即所谓的19号通知为由要求小业主退房。退房时仅退还已付房款本金(不包括预订时的确定金),并按银行活期存款支付利息。
对于益壹公司的退房通知,购房户联名提出不同意退房的抗议,并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经查该楼盘完工后仅在地面用铜条进行分割,未实施整体分割,故不能办理小产证。但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以“剪力墙”结构和“轻质隔墙”分隔,交房标志为交付房屋钥匙,交付时间为2005年5月28日。
在一年多的时间内,购房户多次与开发商交涉都没有结果,双方各执已见。购房户认为开发商有意违约,没有按合同约定进行“轻质隔墙”分隔,不按时交房,有意不去办理小产证。开发商称已作了努力也无法办理小产证,无法办证是由于上海房地局19号通知的原因。
2007年11月后益壹公司在购房户不同意退房的情况下,在政府有关部门及高人的指点下,陆续诉请法院为其解除预售合同。法院受理后认为,永升大厦一至三层商铺仅以地面铜条的方式予以划分,未实施实体分割,不具备权属依法登记、转移条件。按上海房地局19号通知,该楼盘不符合办证条件。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无法完成商铺权属的合法转移,所签订预售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所以判定解除合同,开发商按已收房款本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归还购房户。
针对法院的判决,购房户认为法院有明显偏袒开发商的行为,判决极不公正、公平。因为本案法院遗漏重要的合同约定事实,没有按预售合同的约定作为判决依据,而是凭商铺的现状“铜条分割”不符合办证条件,同时还将19号通知作为政府行为,认为是属于不可抗力。购房户认为这是法院知法犯法,司法腐败和官商勾结的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