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信用社和农资公司放心,我还邀请他们来我的园林基地参观,希望他们能宽松我一段时间,等我有了钱再还给他们。”王金秋称。
而债主方的等待,一等就是7年。
三方说法
涉案者:准备提起申诉要求撤案
在看守所的14天里,王金秋辗转反侧。“借款是客观事实,合同真实有效,担保人是国营企业,我插翅也难飞。这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公安插手莫非另有隐情?在看守所里,他们不是积极调查案情,而是一味逼我还款,怎么像极了讨债公司?”
从材料显示,在签订贷款合同时,为降低保证风险,所涉贷款均由农资公司为金秋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双方为此专门于2000年3月28日签订了由农资公司为甲方,金秋公司为乙方的《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农资公司的担保借款总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金秋公司每年上交农资公司包干利润人民币1.8万元……”
王金秋的哥哥王金发说,弟弟做生意的野心很大,很多事往往超出自己的能力,所以生意也是一路亏本。至于弟弟的人品,他称弟弟不是那种出尔反尔的人。家属认为,警方不是民间讨债公司,更不是企业家丁。以“合同诈骗”为由插手经济纠纷勒令当事人还款,侵犯了当事人的利益。为此,王金秋委托了律师为其申诉,并信访至省公安厅,希望撤销该案。
省公安厅7月30日回复称:“你于2008年7月18日反映金秋商贸公司向农村信用社营业部借款并签有担保借款合同协议,只因未按期还款,被市局以合同诈骗将该公司法人王金秋刑拘,要求查处的信访事项,属于昭通市公安局管辖,根据《信访条例》及《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请向该单位提出受理申请。”
王金秋准备继续向公安机关提起申诉,要求对该“合同诈骗”案给予撤销。
对于王金秋案的来龙去脉,负责侦办该案的张警官和何警官说:“该案不是经济纠纷,而是经济犯罪。该案从立案到取保候审,任何一个过程都有严格的法律依据,我们完全是在依法办事。”警官说,该案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是“烫手山芋”。“考虑到他的孩子还在上学,其中一个还身有残疾,我们对他实施了取保候审。谁知他想赖账的意图这么明显,如果投资者都像他一样借钱不还,钻法律的空子,昭通有多少个100万让他们贷啊?!”
对于插手经济纠纷的质疑,张警官称,这绝对不是一起简单的经济纠纷,该案尚在侦查阶段,很多东西还没有最终定性,但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及多起群众举报,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才立案侦查的。“还钱的多少只影响到本案的量刑,对于定性不会有任何影响。”警察强调,下一步,等搜集到的证据确凿、充分,将对王金秋依法实施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