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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人传媒有限公司同意与唐先生协商解决,保证对该剧母带进行技术处理,并给相关电视台更换修改后的母带。自2008年8月13日后,由该公司直接授权制作的音像制品中,不再出现唐先生的手机号。中国教育电视台则认为,该剧由该传媒公司单方制作拍摄,只是在其电视台播放,电视台不应担责。且该台与天地人传媒有限公司签订播出合同,明确约定由该传媒公司承担责任。
经法官调解,原告与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天地人传媒有限公司向唐先生书面道歉,并给付唐先生5.8万元,中国教育电视台向唐先生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的函件。
此外,西城法院向天地人传媒有限公司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在今后拍摄的影视作品中,片头字幕注明类似“本剧纯属虚构,如有雷同实属巧合”等提示,履行对社会公众的提示告知义务。法院还建议该公司对剧中与现实生活有可能重合的地址和电话号码等情节加以注意,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天地人传媒有限公司收到司法建议书后,称将接纳法院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