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送达风险。
不是搞法律工作的很多人可能不理解这个说法。看了一个无理由退房的案例,协议约定买房人可以在两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退房。什么叫书面形式?如果提交了书面文件,开发商可以说没有收到,或者以银行贷款因为控制严,额度不够,下半年没问题等原因一直拖延,直到拖过两年的有效期。开发商又说自己没有收到,这个举证责任在买房人,必须证明自己在两年内提交,并且开发商收到了这个退房申请。平信没用的,因为没有签收记录。EMS或挂号信好一些,有签收记录,但开发商可能在合同中约定必须有专门的人来签收,辩称不是指定的人,而实际签收的人因为失职没有向负责人提交这个退房申请。或辩称虽然收到了信件,因为有签收记录,但不能证明签收的就是退房申请,甚至拿出一张离婚协议,说买房人寄错了。如果在买房的过程中,让买房人写一张随便什么东西,到时候拿出来说,我们收到的是这个,而不是退房申请。或者由李四签,在法庭上,声称李四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是个送水的,经常给我们送水,价格公道,可能是他签收了。送EMS的人,怎么可能要求签收的人拿出身份证,劳动合同,验明确实是该公司的人才交收呢?如果这些下三滥的做法被法院认可,则买房人就是在有效期内未提出有效申请,不予退房,诉讼费由买房人承担。
6、关于补偿金。
开发商可能约定,如果退房,每天补偿万分之二的金,相当于年利率7%。不过如果开发商吃准了房价在未来要涨,何必要被偿呢?干脆不要卖嘛,捂盘嘛。在前两年房价涨的时候,为什么不签无理由退房的条款?
想知道买房风险的人,可以看一下秦兵的《204购房合同》。反正之此之前,我知道如果我买房,开发商想骗我,我虽然是律师,恐怕也很难避免。看了秦兵的那个合同,我看开发商不骗买房人是天理不容,因为太好骗了。
因为没有看到具体的无理由退房的条款,所以简单讲这些。
来源:黄祖斌的博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