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目前处置小产权房的主体,主要是当地的国土、建设部门,以及区县级基层政府。而镇及镇以下政府,由于很多属于小产权房的受益者,很难在处置的过程中保持公正,因此未被委以处置权,至于商业力量也就更加不予考虑。
“决策层比较倾向的意见是,把现在已经形成的问题处理妥当就视为结束,未来也不可能在政策上给小产权房新的空间,基本原则就是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后,严格执行既有的土地管理政策与制度。”消息人士称。
对于记者关心的如此处置方式,能够合法进入市场流转的小产权房总量问题,他表示不便透露。而这些房屋的合法化,是否会对城镇既有的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他个人感觉影响只是理论层面的——因为这些房屋都已经形成入住,即便最终流转,也是个人的转卖行为,很难形成规模效应。
“这与开发商主导的成片开发是两个量级,而政府也不可能允许在两种不同土地制度上进行开发。”他向记者强调。
相关链接小产权房政策流变
2007年6月,原建设部发出购房风险提示,提醒购房者,以城镇居民身份到农村购买农村住房,不符合现有土地管理制度的规定,也就是说,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的行为没有法律保护,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2007年12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召开国务院常务办公会研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依法严格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问题,会议明确要求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2008年1月 ,国务院下发《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明确指出,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通知指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008年1月,获得“城乡统筹综合改革试验区”身份的成都、重庆相继下发文件,以不同方式试探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工作。
2008年6月 北京市政府批转北京市发改委相关文件,提出对于处在北京第一道绿化隔离带区域内的农民就地上楼后,剩余的房屋,可以并入市流转。
2008年7月9日 ,国土资源部将有关小产权房的调查情况上报国务院,并提出相应解决与处置建议。
2008年7月15日,国土资源部下发通知,要求尽快落实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但同时明确指出,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
来源:中国经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