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转让网吧号合同无效

作者:2008-07-30 13:51:16|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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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珠中得一个网吧号,不用出资,不参加管理就可分得120万元“分红”?东莞人罗某兵违背东莞市政府有关规定,以牌照入股,与港商合作惹出了麻烦:双方互告对方违约,索赔巨额赔偿200万元。

到底谁是谁非?昨天,东莞中院宣判:该起纠纷案中的双方合作合同无效,罗某兵退还已获得的20万元“分红”。据悉,这是东莞首宗网吧特许经营权转让案。

约定网吧号“转手费”120万元

2006年12月27日,东莞东城人罗某兵在东莞市组织的摇珠抽签中,获得一网吧号,从而取得一处网吧的特许经营权。2007年4月16日,香港人梁某仁与罗某兵签订了一份《网吧经营合股合同》,双方约定:罗某兵以网吧牌照特许经营权入股,作为网吧法人代表,并享受120万元的股东利益分红,不参与网吧具体经营管理;梁某仁则作为网吧的实际经营人,所有投资及经营费用均由其承担;梁某仁分五期向罗某兵付清股权利益分红后,网吧牌照特许经营权转归梁某仁所有。

合同还约定,合作期间任何一方违约,对方即可追究其违约的200万元直接投资损失和一切间接损失。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

据了解,签订合同当天,梁某仁就支付给罗某兵第一期股权分红20万元,并花费了29.66万元购买了一批电脑及空调。但随着网吧工作的开展,双方发生了分歧,并闹得不可开交,梁某仁也没再向罗某兵支付后期的分红。

双方互索“违约金”200万元

原来,签订合同后,梁某仁就发现,罗某兵与东莞市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于2007年1月2日签订了《东莞市网吧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该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网吧特许经营权自经营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出售、转租、转给他人承包经营,否则,一经发现,取消其特许经营权资格。”

梁某仁觉得罗某兵隐瞒此事实与他签订了不能履行的转让合同,构成违约,因此向东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两人签订的《网吧经营合股合同》,并要求罗某兵退还已经收取的20万元分红和自己用于购买设备的29.66万元,同时还要求罗某兵承担违约金200万元。

对此,罗某兵认为梁某仁拒绝支付第二笔款项,并单方面要求退伙,也是违约行为,因此要求梁某仁支付200万元违约金。

法院:

双方所签合同无效

昨天,东莞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涉案的《网吧经营合股合同》是罗某兵以拍卖取得的网吧特许经营权与梁某仁之间签订的合作或者合资经营合同,由于梁某仁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因此依照相关法律条文,该合同必须报送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但是,在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这么做。相反,罗某兵还以其个人及罗某旺的名义,直接向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了网吧名称预先核准,取名为“东莞市平安网吧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涉案的《网吧经营合股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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