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C2C进行规范是必要的,但顺序应符合章法。政府应把管不好、管不了、不该管的事务,交给社会和市场处理。首先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其次,要发挥社会作用,包括社会服务网络和支撑服务环境的作用。最后,在市场与社会治理失灵时,才考虑政府出面;而政府出面,又应把行政、许可、执照这类手段,作为万不得已的最后手段采用。举例来说,淘宝出于自身利益,会加强对C2C的诚信管理。类似机制是否已到了全面失灵的时候?政府在营造C2C信任环境中的作用,是否充分发挥过而仍不起作用?等等。目前没看到这方面的合理解释。
第三,是直接服务为主,还是间接服务为主?
政府进行规范,包括采取行政手段,都是可以的。规范也是一种服务。但政府应从以直接服务为主,转向以间接服务为主。在C2C发展环境和支撑环境方面有许多“功课”滞后的北京,办理营业执照这类直接服务冲到前面成了舆论关注“主角”,是否有点反客为主?
第四,是规范C2C平台,还是直接规范网民?
同样规范C2C,规范的主要对象,是C2C平台,还是一竿子插到底管网民,也应有个章法。出了问题,是抓和尚,还是抓庙?这本是个简单问题。挑出一些C2C平台管理失灵的个例容易,但如果在指导思想上就是想绕过C2C平台,直接管网民,把简单问题复杂化,那就是另一个问题了。要防止一些部门出于本位利益,不顾大局,将设租、寻租这些官本位套路,从网下带进网上,造成互联网环境污染。
来源:enet硅谷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