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网店新规于情于理有欠缺

作者:2008-07-28 09:18:22| 点击:0| 评论:0|第2页/共3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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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网店新规影响最大的C2C的情况而言,绝大多数属于后者。叫C这个名称,就说明个人的主要身份是消费者;消费者(C)即使以营利为目的,偶尔做成几笔较大买卖,与企业(B)仍有本质区别,而且这种情况是少数;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来说,如果他们真的把经营当作职业,出于做大和持续发展的自身利益考虑,把主要身份转化为企业(B)的概率要高于自甘不专业(继续当C)的概率。网店新规在这方面存在政策定位不准的问题。把规范的目标,对准了行为(营利动机),而不是角色(生产者与消费者)。

因此有可能造成把消费者(C)当企业(B)治理的严重错位。鉴于特殊历史条件下尚没有把自留地和集市贸易这种C2C纳入B来管理的先例,网店新规触动如此大的政策,一旦影响社会稳定,如果找不到上位法规根据,是很难用地方性的条例之类解释过关的。

从情感上说,C2C的实际情况是什么?是一些当不成企业家的老百姓,为了弥补家用而经营网上“自留地”。这种行为具有为国分忧的意义:这些C们在本该有更多收入而实际没有的情况下,不是怨天尤人,而是通过业余劳动,自我解决收入增长问题。对于其中的灰色地带,治与不治,早治与晚治,除了从工商局角度考虑问题,还应多考虑几个角度,如是否有利于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有利于为社会保障体系分解压力,有利于调整居民收入与税收的关系,有利于解决政府管不好、管不了的问题……。抓住以C为本这个关键,被动就会变主动,复杂就会变简单。

规范电子商务要讲“理”

当前C2C电子商务是不是有乱象存在?是有乱象出现;该不该规范?该规范。但规范电子商务不能乱来,要讲章法。章法就是“理”。网店新规也要讲章法。

第一,是先发展后规范,还是先规范后发展?

出台政策,要先判断形势。网店新规隐含的形势判断,似乎是C2C已渡过初级阶段,发展到中高级阶段,此时不规范就会大乱。如果有这样的判断,我认为是错误判断。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部门负责样本选定和结果测算工作的权威调查,2007年全国只有9%的中小企业已经开展电子商务。B尚且如此,对C做过高估计会造成政策误判。我认为,到今天为止,C2C电子商务也仍然处于起步期,对它的发展应该多鼓励,多扶持。过早地加以严格的规范,有可能会影响到电子商务的长远良性发展。一句话,应先发展后规范。

第二,是行政手段优先,还是市场、社会手段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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