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为求遗嘱真相冷藏父亲遗体3年(图)

作者:2008-07-28 07:37:11| 点击:0| 评论:0|第2页/共3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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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晓宁透露,她父亲还有一个弟弟在山东,兄弟间感情一直不错,父亲在世的时候,曾当着多人的面讲过家产如何分配:房子留给我,钱留给弟弟。但这份遗嘱上却没有提到此事。在对遗嘱进行仔细观察后,钟晓宁说,她发现遗嘱上父亲的签名字迹不是父亲所写。“我父亲写字有个习惯,钟字喜欢用繁体,但遗嘱上的签名显然不是繁体字,并且从笔锋上看也不是父亲的笔迹。”钟晓宁告诉记者,根据常理,都是先签名然后按指纹,但从这份遗嘱上看,父亲留下的指纹是在签名的下层,这不符合常理。

司法鉴定

钟晓宁向记者表示,2005年1月26日,接到开庭通知的第二天即向法院提出对遗嘱上父亲的签名和指纹进行司法鉴定的请求。为了配合指纹鉴定,钟吼去世后遗体并没有被火化,而是一直在大连市殡仪馆冷藏,冷藏费用为每天80元。

钟晓宁先后数次向当地法院、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进行笔迹鉴定和指纹验证。2005年下半年,事情终于有了进展。当地法院委托大连市司法鉴定中心对遗嘱中的签名和指纹进行司法鉴定。经过大连市司法鉴定中心委托,大连市公安局对遗嘱中的签名进行了鉴定,结果为:需鉴定的部分字数少,检验条件差,按照目前的技术水平,难以做出结论性意见,而对指纹的鉴定结果为:签字处红色印油指印为中心花纹以上部位,残缺不全,纹线模糊不清,细节特征的数量少,质量差,无法做出真伪结论。”

中山区法院认为,被继承人钟吼立有遗嘱而且有见证人见证,符合订立遗嘱的要求,该遗嘱两次经过司法鉴定,均无法鉴定被退回,钟晓宁又没有向法院提供其他证据证实遗嘱系伪造的,该遗嘱应当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同时认为该遗嘱没有明确财产的归属,不能认定是遗嘱继承,曹美英应该是遗嘱执行人或者是遗产代管人,曹美英和钟晓宁应当共同继承钟老先生的遗产。曹美英和钟晓宁均对该判决不服,双双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后来,大连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高院申诉

围绕“真假遗嘱”展开的争议显然没有画上句号。钟晓宁通过中国律师调查网联系到了江苏律师刘茂通。钟晓宁决定委托刘茂通律师对这个案件进行代理申诉。

刘茂通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徐州)主任,曾经代理过一些全国有影响的疑难案件。刘茂通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准备,并于2007年12月24日赶到大连,开展调查工作。

经过调查了解,刘茂通认为案件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值得商榷,而且程序上存在争议。同时,该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依法再审的条件。刘律师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遗嘱可能涉嫌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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