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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台铭日前针对卡玫基风灾捐出三千万元赈灾,今年五月针对四川大地震捐出六千万元人民币(约二点七亿元台币),年初鸿海尾牙捐出二亿元给弱势儿童、弱势家庭,加上去年捐给台大一百五十二亿元兴建癌症医院、质子治疗中心以及流浪狗之家等,短短两年已捐近两百亿元。鸿海员工指出,郭台铭长年从事公益,早在以双亲名字成立永龄基金会前,便默默捐款行善多年,所有经费来自个人,受惠的艺文团体、社福单位、弱势儿童家庭数以千计。近年爱妻、么弟先后过世,郭台铭感触很深,投注更多心力在医疗、慈善事业。
郭台铭曾说:「以我目前的消费习惯,现在的财产花一辈子也花不完。」鸿海发言人丁祈安昨强调,郭台铭更曾说:「如果把捐献当成一种习惯的时候,就发现多了一种快乐。」
郭台铭将捐出九成财产,「准太座」曾馨莹签名同意,意义何在?律师赖芳玉指出,签名同意书或声明可视为婚前协议,曾馨莹签与不签的差别,在于婚后能否主张剩余财产分配。
曾女难分配剩余财产
赖芳玉解释,夫妻婚后若无特别主张,双方财产采「法定财产制」,意即郭台铭的财产是郭的,曾馨莹的财产是曾的,但若双方离婚、郭台铭死亡,或郭台铭捐出大笔财产,影响到曾馨莹权益时,曾可向法院主张剩余财产分配。 赖芳玉举例说,若郭台铭婚后增加三千亿元财产,曾的财产增加二亿元,这两项金额的差额之二分之一,一千四百九十九亿元应分给曾;郭若死亡,曾馨莹可先分得一千四百九十九亿元,其它遗产再与郭的子女均分。但若曾在婚前签同意书,郭婚后捐款,曾馨莹就无权主张剩余财产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