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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华——为肖像权与化妆品商打官司 香港艺人刘德华将广州一家化妆品公司告上法庭,以侵犯其肖像权为由索赔人民币100万元。
2004年1月,刘德华在内地的维权公司发现,广州白云区新市镇鹤边村一家名为好X美日化有限公司销售印有刘德华头像的化妆洗涤用品,事实上该公司并没有得到使用刘德华肖像的授权。刘德华随即委托香港士打律师事务所先后于去年1月6日、18日两次向好X美日化有限公司发律师函,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但律师函如石沉大海。
2004年12月29日,刘德华委托的律师在广东省公证处公证员陪同下,来到好X美日化有限公司产品的生产工厂,购买了“华仔”沐浴露、“华仔”洗发露等产品,并取得该厂洗发露宣传单以及纸袋。公证员对购物场所地点外观以及产品进行了拍照,封存。
在“华仔系列”超级套装的宣传纸袋以及该公司出品的“黑亮去屑洗发露”的包装盒以及宣传单上,印有刘德华面带微笑、穿着米黄西装的半身像。据调查,印有刘德华形象的各类洗涤化妆用品的出厂价格低得惊人。一罐1130毫升沐浴露出厂价仅为3.5元,而在市场上却达35元以上。
刘德华的内地维权代理人将好X美日化有限公司和生产厂家告上了法庭,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已经生产的印有刘德华肖像的所有产品,同时要求侵权人在人民日报、南方日报上登载公开道歉函,并索赔100万人民币。据悉,该公司和工厂生产的产品上,除刘德华以外还印有其他一些国内外明星的肖像,林依轮、陈慧琳等艺人也在其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