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声屏周报》主编王根礼在最后陈述中称:对于汤文中个别细节与事实有出入的地方,希望审判长对新闻工作者所受的客观限制予以体谅。
法庭临近结束审理时,审判长询问原告李谷一是否愿意放弃或变更诉讼要求。李谷一说:“很抱歉,不放弃。”审判长再问原告是否愿意接受法庭调解,李谷一说:“由于被告表现不好,不同意调解。”
夜幕来临,审判长再次宣布休庭。
1992年7月12日。今天,李谷一名誉权案的一审结局将见分晓。一大早,法庭门外又聚集了数以千计的旁听群众。
直到上午9时30分,法庭才再次开庭。双方当事人在各自的位置上正襟危坐,焦急地等待着法庭的判决。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判决书很长,大致的意思是,在亚运会演出中,李谷一并未说过韦唯得爱滋病了。至于汤文的其他内容,法庭认为也基本失实。
根据上述认定,审判长宣布:“本庭认为被告报道基本内容失实,损害了原告李谷一的名誉,造成了后果,构成了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并认定在这起案件中,《声屏周报》负有主要责任,汤生午“听信一面之词”,也有一定的责任。认为原告李谷一要求被告赔偿1.6万元损失和支付3000元抚慰金,超过必要合理部分不予支持。
法庭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院责令被告《声屏周报》和汤生午立即停止对原告李谷一名誉权的侵害;二、被告《声屏周报》和汤生午在《声屏周报》头版显要位置刊登向李谷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文章,所刊文章内容须经本院核准;三、被告《声屏周报》赔偿原告2000元,被告汤生午赔偿原告500元;四、被告《声屏周报》支付原告抚慰金400元,被告汤生午支付原告抚慰金10O元。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两被告承担。”
听完判决,李谷一激动地哭了,而二位被告人则神情冷峻。旁听席上,没有人们预料中的掌声,这与前两天庭审中的热烈场面显得极不协调。
“这场官司现在还只是划了个逗号,还不是句号。判决并未给我带来喜悦,我的心情是沉重的。到南阳来打官司,我是挺而走险的。由于我的身份、地位,容易使人产生‘大原告、小被告’的想法,如果我赢,会被人认为有背景,如果我输,会被人认为活该。” 听得出,李谷一的语调是伤感的。 “我为这场官司已花了两万多元,因为我珍视艺术家的形象和名誉,这比金钱更宝贵。如果终审维持一审判决的话,我将把赔偿我的3000元捐给南阳的‘希望工程’。”
被告汤生午及《声屏周报》社对法院判决自然不服,但他们表示,这一结果早在意料之中。他们将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王根礼还表示,如二审维持原判,他将提请检察院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