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薇——三里屯孕妇被打案
2005年3月22日广受关注的“三里屯孕妇被打案”当天下午在朝阳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北京青年报报道,原告邹雪的代理人郑军律师告诉记者,经邹雪申请,法院已经向派出所调取了事发时对当事人和在场目击者的调查笔录。这将是今天庭审时出具的重要证据。
邹雪在起诉时称,2004年7月28日,她邀请朋友19人在三里屯北街的一家餐厅为丈夫举行生日晚会。当时赵薇在这家餐厅的二楼吃饭,并曾向人打听过自己有没有来等情况。不久,赵薇给邹雪打电话想就生意上的事同她面谈。由于正在开生日晚会,邹雪拒绝了。后来赵薇给邹雪发了一条短信,内容为“很遗憾”。大约晚上10点左右,赵薇的司机吴珏带领约20人闯进邹雪所在的房间,对邹雪进行殴打,还说是替赵薇给她点教训等等。由于邹雪当时怀孕8个月,立即被120送至306医院。伤情为鼻部外伤,软组织挫伤,鼻中部高位偏曲,双眼眼球挫伤,眶周软组织挫伤,有脑震荡。邹雪请求法院判令赵薇和吴珏连带赔偿她医药、误工费2146.6元。
被告吴某辩称,其系赵薇雇佣的司机,2004年7月28日,他将赵薇送到三里屯附近的餐厅吃饭,后看见赵薇哭着出来,得知是与原告因生意原因争吵。吴某向赵薇请假想同邹某进行理论,但随其一起进入餐厅的有很多人,吴某并不认识这些人,后来是别人对邹某进行了殴打,吴某本人并没有动手,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薇辩称,2004年7月28日晚,她与邹某因生意上的纠纷发生争执后即离开,对之后发生的事情并不清楚。邹某收到的的短信系赵薇所发,但是此短信是针对合伙中的纠纷,邹某所受的伤与赵薇无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及法院调取的证据均可证明原告邹某是被吴某殴打致伤,吴某就此未向法院提供相反证据,故法院对原告邹某系被告吴某打伤的事实予以采信。原告邹某称被告吴某对其实施殴打行为系受赵薇指使的说法,因其不能就此充分举证,法庭不予采信。
2005年4月22日轰动一时的“赵薇殴打孕妇邹雪”一案,日前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完毕。法院判定被告赵薇无罪,一切责任由赵薇的司机吴珏承担,他将赔偿原告邹雪医药费2146.6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判决结果出来后,赵薇因为忙于赴各地演出而没有做出正式回应。而邹雪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判决结果“不太满意”。
记者致电邹雪,她说:“我不太满意现在的判决结果。不过我们暂时不会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