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败诉“12点前退房案” 未决定是否上诉

作者:2008-07-10 09:57:30| 点击:0| 评论:0|第2页/共3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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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宾馆收取了有王聪签字的票据后,双方合同订立形式已经完成,该合同已生效,其内容并未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等特殊事由,因此,法院依法不干预合同的内容。

虽然《宾客住房单》、《预收定金》中约定的退房时间和延时加收半费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但该条款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况。因此,王聪应当在次日中午12点前退房。他在超过约定退房时间后迟延2小时退房,属于违约行为。宾馆按照双方约定收取延时加收半费的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王聪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回放

今年3月17日下午4点,王聪入住广安门铁路宾馆,次日下午2点退房,入住22个小时,被服务员要求支付了一天半的房费。王聪认为,宾馆12点退房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他起诉要求宾馆退还多收他的半日房费74元,向他赔礼道歉,并赔偿他因起诉所花费的60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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