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定金)交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以维护商业秩序法则”。在实践中,很多婚纱摄影行业的格式合同中,都有类似的规定。这到底是否合理呢?佛山王小姐用自己的维权历程,挑战了这个霸王条款。
案件回放
王小姐和刘先生是一对新婚夫妻。为了给新婚留下美好的回忆,他们经朋友介绍,选择某婚纱摄影企业拍摄婚纱照。并于2007年4月初,下了订金1200元,该摄影企业给王小姐出具了预约单,该单载明“订金(定金)交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以维护商业秩序法则”。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9日期间,王小姐、刘先生先后向婚纱摄影公司支付了4440元款项(含定金840,预付款3600元)。
2007年10月初,王小姐确定婚期为2008年2月,为赶在此前将婚纱照拍摄完成,王小姐明确告知被告拍摄婚的目的以及强调婚期是2008年2月。经协商,双方将拍摄时间定在2007年12月9日。
在拍摄过程中,王小姐觉得婚纱公司服务态度不好。在拍摄完照片,婚纱摄影公司邀请王小姐去看样片,王小姐发现照片质量非常有问题,照片中刘先生的眼睛一大一小,非常影响美观,根本无法达到婚纱摄影的目的。经过婚纱公司草草的修改,仍然无法对设计排版环节进行补救。
2008年2月末,王小姐和刘先生如期举行了婚礼,婚礼前拿到婚纱照的愿望无法实现。王小姐感到,自己最重大的一次人生纪念活动,被搞得不堪回首。要求对方退还大部分款项。
在多次交涉未果,原告向佛山某区工商局12315投诉。婚纱公司派人到12315处参加调解时,声称按照婚纱摄影的预约单之约定,“订金(定金)交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以维护商业秩序法则”。根据该条款,客户所付款项,不能退还,这是婚纱业的行规。但根据实际情况上,可以酌情补偿。
由于双方在补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王小姐提起了诉讼,以婚纱摄影公司违约,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所有预付款,并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说法
记者走访了中顾网广东源本律师事务所王祖锋律师。王律师认为本案中,婚纱摄影公司提供的任何情况下不退款的条款系明显不合理的霸王条款,理由如下:
该条款是婚纱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婚纱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没有和消费者商量的条款,属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格式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