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陷入囚徒困境

作者:2008-07-04 07:20:49| 点击:0| 评论:0|第3页/共3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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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8年3月20日开始实行的《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3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同时,第十五条也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能满足业主需要的,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提供部分机动的车位供临时停放车辆使用。不过,在此也提醒市民,不是每个楼盘的车位都适用此最新规定,根据该规定的第十六条:本规定颁布实施之前,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车位、车库已核准预售或已确认权属的,不执行本规定。

看来,对于在该《规定》实施后才开始卖车位的楼盘来说,即便车位没有卖完,也不能以“只售不租”等名义不让业主停车。但对于那些在《规定》实施先就卖了车位的小区业主来说,也许只能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来维权。有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开发商无权剥夺业主的需求权利,对于没有卖掉的车位,消费者应该能选择租赁或者购买。

想在别的小区买车位?

现在比较困难

一位在老西关居住的胡阿姨,在新买了车后,才发现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可供购买的部分已全部卖完,只有极少数临保车位,每天晚上回家兜三四圈也未必能找到一个车位。因此她希望能花钱在旁边其他小区买停车位。但当她跑到其他小区的物业咨询时才发现,每个小区都规定必须是本小区的业主才能有资格购买车位或者租赁车位,而且这些小区都已经难以满足自己业主的停车需求了,根本没有多余的车位能够提供给外人。因此,胡阿姨这样寻觅车位的日子还得继续下去。另外一位在海珠区居住的吴先生也告诉记者,他们小区卖车位时只通知了业主,而且必须要带上购房合同或者房产证才能有资格购买停车位。但他同时也表示,小区此次推出了200多个单位,最后也只卖掉了140个左右,剩下的是否能继续提供月租服务还是全部改成临保,他也不大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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