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误入黑店 被迫与小姐发生关系(图)

作者:2008-07-03 07:49:08| 点击:0| 评论:0|第10页/共10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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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争论

被”强奸”事件暴露社会问题

“郑立君事件”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有关专家认为,“郑立君事件”绝不是个案,围绕“郑立君事件”有几个焦点值得关注。

男性强奸没有界定

“我觉得自己有点承受不了,我不知道我是不是被强暴了。”郑立君告诉记者。

对此,公盟研究室法学博士许志永说,我国法律没有男人被强奸的说法。但从报道来看,郑立君的行为属在被胁迫下发生的。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邓亮说,在违背人的意愿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行为都应被定性为强奸,在国外,像郑立君这样的情况就会被定性为被强暴,但在国内,法律上只有相对于女性受害者有这样一说,而没有针对男性受害者做出界定。

事件暴露了社会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专家赵忠心教授指出,“郑立君事件”除了当事人自身的原因以外,教育界应该对此进行反思。

赵忠心说:“教育应包括两种,一种是‘有字’的教育,一种是‘无字’的教育,‘郑立君事件’表明,目前我们的学校教育欠缺‘无字’教育,学校应成为学生走向社会的演习场,而不是培养书呆子的地方。”

许志永博士则认为,“郑立君事件”反映的是社会治安问题。政府有责任管理社会秩序,避免违法犯罪,而我们不能强求每一个人处世都那么老练。

报警不会妨碍个人隐私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郑立君放弃了报警。

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伦理研究中心伦理学博士后汤建波认为,当今社会是一个注重个人权利的社会,从伦理上说,郑立君放弃报警是可以接受的。然而,公盟研究室博士许志永、研究员李玉洁持相反相反意见。许志永博士说:“报警通常并不妨碍隐私保护,警察有义务保护受害人的隐私。”

加害人涉嫌变相抢劫

在“郑立君事件”中,加害人诱使郑立君进入客栈,强迫其同卖淫女发生性关系,之后从受害人手里获得金钱。在事件过程中,郑立君曾主动提出给钱,请求不与卖淫女发生性行为,但被拒绝了。

针对这一过程,心理咨询师王学军说,加害者之所以强迫郑立君发生性行为,其实是一种心理攻势,这样可以使被害人在事后不敢报警。

许志永博士则指出:“加害人构成抢劫罪,以交易的名义实施抢劫。这种犯罪手法在一些地方也出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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