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住房保障新规:经适房不满5年也能上市

作者:2008-07-02 10:20:43| 点击:0| 评论:0|第3页/共3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相关标签: 房产家居 | 楼市观察 | 宏观政策

建邺以外其它区的居民如何申请呢?秦岭表示,政府部门正在组织全市相关单位进行认定工作的培训,还要制作表格、确定专人等。预计到8月份可以在全市全面铺开,居民可以先到所在的街道进行登记。(记者董婉愉)

住房保障政策对照表

2008年7月1日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

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使用面积的人口:

(一)共同居住的无他处住房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四)原同户籍的劳教或服刑人员。

下列房屋认定为申请人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房屋;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三)现在的父母或子女的房屋;

(四)因离婚失去自由、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不满两年的;

(五)家庭成员自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被拆迁或转让不满五年的;

(六)已购买或已拆迁安置的房屋。

■廉租住房

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使用面积的人口:

(一)共同居住的无他处住房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四)原同户籍的劳教或服刑人员。

下列房屋认定为申请人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房屋;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三)现在的父母或子女的房屋;

(四)家庭成员自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房)转让或被拆迁不满五年的;

(五)已购买或已拆迁安置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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