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允许农住房上市意见太模糊

作者:2008-06-30 08:35:41|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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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日前发布。意见中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允许已转让的农民自住房上市交易。

意见提出,“在旧村已完成拆迁、农民已完成安置、绿化已基本实现的情况下,如确有农民自住房剩余,经核定并明确销售利润分配方案后,可允许已转让给开发企业的农民自住房上市交易”。这就给多种解读留下了余地。

此文一出,立刻引起建设和拥有农民自住房者的普遍关注。尽管农民自住房跟小产权房不能画等号,但小产权房是农民自住房这点却没什么问题。允许农民自住房上市交易,无疑给饱受争议的小产权房带来了新一轮冲击。虽然绿化隔离带里的农住房有特殊性,但更多人还是倾向于将“农住房有条件上市”理解成小产权房合法化即将破冰。

其实,无论是建设部强调小产权房不能办理房产证等合法手续,还是国务院办公厅申明城镇居民不得买小产权房,有关小产权房的争议从来就没有因为旧令重申、风险提示而止息。相反,许多人都在等待小产权房的合法性被有条件地认定。

“有条件地允许”之“条件”真正的核心在于“已转让”三字,一下子就将被允许上市交易的范围缩小为当前存量的小产权房。“意见”之下,有关部门可能采取两个动作:一是严格执行建设部去年6月20日发布的叫停令,继续关紧新建小产权房的大门;二是以行政法规方式变相给予市场上现存小产权房合法地位,以了结已既成事实的小产权房难题。

个中关键在于,在法律未被修改之前,“有条件地允许已转让的农民自住房上市交易”本身就找不到任何合法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不允许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物权法》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政府部门凭什么对存量小产权房“既往不咎”,而对新建小产权房严格禁止呢!

小产权房出现已十余年,且彼时之法律已严格禁止,没有理由把法律的执行按时间先后一分为二,先前违法的变相转为合法,后面违法的才依法制裁。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唯有直面问题的本质——要么修改相关法律,承认小产权房的合法性;要么严格执行现行法律,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如果说农住房上市只是绿化工程特事特办的权宜之计,是为了平衡资金,引资养绿,那么该“意见”应当慎重,否则会传递给镇乡与市民小产权房已解禁的错误信息,引发更大的建设、购买热情。如果农住房上市真的如公众解读或期待的那样意味着破冰,那应该有更明确的说明。

虽然此次有了“允许已转让的农民自住房上市交易”的说法,但具体怎么交易并没有具体说明,这对售房者和购房者都还是个未知数,有待相关政策的进一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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