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存基数7月1日调整

作者:2008-06-28 09:10:27|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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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缴存额上限提高到1840元 下限确定为112元

本报讯(记者 甘晓妹 通讯员 王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此次调整的范围涉及全市1800余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47万职工受益。

月缴存额标准增加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和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的指导意见,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

计算口径为:全年工资总额(含第13个月工资及各种奖金福利等)÷12。2008年7月1日之前,我市普通职工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7300元,是2006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数字,全市2007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3711元,市区30652元。调整后, 200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应超过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也就是说,2008年7月1日后,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基数的上限为30652÷12×3=7663元;已超过3倍的在此次调整时不予增加。

同时,从7月1日起,2008年度徐州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2007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700元。据了解,在7月1日之前,徐州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是620元。

月均工资总额计算方法

据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处黄琦介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其中,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2007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其2007年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2008年1月至6月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职工次月工资总额为缴存基数,计算个人与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007年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2008年1月至6月新调入的职工,以职工调入当月工资为基数,计算个人与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缴存比例不变

尽管缴存基数提高,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单位和个人按照1:1的比例缴纳公积金。

据介绍,2008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各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12%;其中,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各为10%;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各为8%-12%。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7663元×单位缴纳12%)+ (7663元×个人缴纳12%)=1840元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700元×单位缴纳8%)+ (700元×个人缴纳8%)=112元。

据了解,我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89.7亿元,住房公积金余额58.6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57.8亿元,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为37.9亿元。此次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将在8月底之前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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