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维持不变

作者:2008-06-24 15:43:16|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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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沪上多家媒体报道称,上海市公积金缴存标准或从7月1日上调到8%。今天东方网记者从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200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维持2007年度的7%不变。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昨天在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200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通知》提到,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08年7月1日起,上海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06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7年月平均工资。2008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08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通知》对上海市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做出了相应规定,2008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维持2007年度水平不变。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取正整数),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通知》明确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同时,明确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21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082元。

《通知》还对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和对象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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