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要登记 租房合同必须网上备案

作者:2008-06-24 10:45:36|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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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市民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可通过网上进行申请,除通过社区服务站或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又新增加了一项网上备案。这是市建委日前发布的《关于加强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到的。《通知》要求,凡经纪机构居间、代理的房屋租赁信息均实行网上备案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签定之日起3日内通过市建委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www.breaa.cn)填报相关信息,进行网上备案,可不必到社区服务站或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应备齐所需材料备查。

而房屋租赁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应当自签定书面租赁合同30日内,持相关材料及复印件到社区服务站或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租赁和非住宅房屋租赁他人居住的,应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非居住房屋租赁的,应继续按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区县建委或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的,应通过合同告知出租人和承租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或备案手续。租赁代理机构代理出租房屋的,经纪机构须代出租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或备案手续。

未按时报送或填报虚假、错误信息未及时更正造成纠纷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责任。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房屋出租登记、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变更、注销的,或存在虚报瞒报相关信息等违规行为的,管理部门可责令整改、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示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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