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记者从新疆自治区建设厅获悉,自治区政府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并对今年集资建房的面积标准进行了规定: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含副高职称)100平方
米,地厅级干部(含正高职称)130平方米。此举意味着,已告别人们两年多的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的作法重新回归(《新疆都市报》6月23日)2006年8月,针对党政机关集资建房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建设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要求自2006年8月14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自治区政府虽然由于其设置和体制的相对特殊性,在执行国家政策时有一定的变通权,但出台这样的一个与中央的政令公然相违背的政策,依据何在?这不禁让人怀疑。我担心,党政机关集资建房的重新回归有可能引发新的社会不公。应当说,在当前的高房价下,不仅是普通的老百姓,就是公务员特别是新进机关工作的年青公务员,同样面临巨大的住房压力。党政机关集资建房无疑能解决这部分人的住房需要。但是,我们更要考虑的是,谁来保证党政机关集资建房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这是否又会变味为党政机关的福利性集体腐败?以往的实践表明,基于权力基础上的党政机关集资建房,由于失去有效监督,往往与腐败和不公平相伴随,很容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铸成集体腐败。特别是,当前由于房价的非理性上涨,普通群众往往要为一套房子奋斗数十年,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集资建房机制,轻松就能解决住房问题,体制内外住房条件的"两重天"会让人产生严重的不公平感。那些无法参加集资建房的群众会产生某种权利被剥夺的感觉,形成巨大心理反差,这种不公平性将直接影响政府公正形象。在我看来,解除集资建房禁令也不是不可以,但要满足两个前提。首先,解禁令应当对全社会开放,不仅要允许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同样也要允许所有性质的企业,以及那些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与集资建房,如此方能体现政策的公平性。其次,必须要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权力部门集资建房进行全面、到位的监督,严防党政机关借为职工集资建房之名,行侵占公共资源、侵吞国有资产、为小团体谋私利之实。只要具体以上两个条件,我认为集资建房可以向社会全面推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