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2日,我写信给省长信箱向领导申诉我的冤情。7月13日,得到了省领导的关心重视,要求冠县公安局将此案向上汇报。可是直到2008年6月18日,冠县公安局让我写对此案的意见及要求。我写道:我要求领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早尽快的处理此案,还我公道。张光普2008.6.18日。
此案近两年得不到公正处理的原因是:
金建是打我的主要凶手,是市领导的亲戚。依仗领导及联通公司的势力,到处混淆是非,诬告我闹事,意图是搅浑整个案情。说什么事实不清,只要将事发当日营业厅的监控录像公示于众,谁是谁非一看便清。
2006年8月4日下午,我到联通公司营业厅询问交费后电话未开通原因,被冠县联通公司副经理金建带人欧打致残,右眼失明(省公安厅鉴定为重伤害),使我蒙怨入狱。事后,该公司不但不关心我的病情与自责,反而到处混淆是非欺骗领导,诬告我闹事。依仗财势关系与某些人的庇护,不承认对我的殴打行为,不承认打我的眼睛,不交出事发当日营业厅的监控录像,私自变动犯罪现场,意图是搅浑整个案情掩盖他们的犯罪事实,横行霸道、为所欲为。事实说明:该公司没有人道可言、更不能以诚信待天下百姓。,
2007年6月25日,冠县公安局决定,对首犯金建、张兵采取刑事拘留。6月27日,冠县刑警队通知我去谈话说:打你的凶手已于6月25日被刑事拘留两人,可是犯罪分子谁也不承认打你的眼睛,此案已拖这么长时间,事实无法查清。并且联通公司提出,把打你这个案件变成个人行为,调解赔偿3万元给你,如果不接受调解要求就拘留你!我拒绝了这一要求,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6月28日,冠县公安局竟然将我刑事拘留。对此我表示抗议。办案人员说;上级领导打来电话,说轻伤、重伤都是伤害,将你拘留便宜案情进展。即便是为了案情进展,应该将参与打我的人员拘留,也不该将我这个受害人拘留。
在金建一伙对我进行围打过程中,造成行凶人之一张兵轻伤。张兵的轻伤究竟是我在防止被打时误伤了他,还是在混乱中他们自己人误伤的,已不清楚,但根据《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规定,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冠县公安局对我进行刑事拘留,于法无据,应当撤销,并给我恢复名誉。
2007年7月6日,冠县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将我释放,变更为取保候审(期限一年)。没想到打我的主犯凶手金建、张兵也以事实不清为由同日被释放。法律的尊严遭到亵渎,国之根本如受蚁蚀。
此后我无数次的到有关部门反映,公安局答应与检察院协商办理此案。2008年2月22日, 检察院起诉科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 要求补充侦察。真不知此案何时才能得到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