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8日,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裁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以申诉人医疗期的形式履行至2008年2月”。《裁决书》同时还裁定:“2008年2月27日,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注:即IBM)上海分公司向申诉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单位并非申诉人劳动合同关系的用工主体,所做出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本会不予采纳。申诉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决书》同时还裁决IBM(中国)公司赔偿袁元4个月工资及奖金共计57332元。
各界反响:反歧视任重而道远
袁元的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庆广认为,袁元递交的辞职报告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与经理协商撤销,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在。IBM在知晓袁元患病的情况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国内知名的反就业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为袁元提供了义务的协助,益仁平就业歧视法律援助事务负责人于方强认为,作为一个国际著名企业,IBM此举是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不但违反了其签署的EICC《电子行业行为准则》中“不歧视”条款,还违反了我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希望IBM能够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申“不歧视”条款,为社会做出表率。
反歧视公益人士陆军认为,近年来,针对健康状况的歧视现象愈演愈烈,从残疾歧视、乙肝歧视、相貌歧视,到糖尿病歧视、抑郁症歧视,不胜枚举。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安定,需要国家采取更加有力的立法措施,尽早制定《反歧视法》,从根本上遏制歧视现象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