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的精神与道德的评判

作者:2008-06-19 09:19:05|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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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人的寂寞 2008-06-19
法制的精神与道德的评判 2008-06-19

  5.12大地震,举世震惊!

  遇难人数近七万,损毁房屋两千多万间。

  在举国救灾的过程中,涌现出许多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迹,见证了他们崇高的道德修养与大爱无疆的伟大情怀!

  然而天灾绵绵,亦有人祸!抗震救灾的过程中,也不乏一些哄抢救灾物资、以志愿救灾之名行盗劫财物之实的丑恶嘴脸,当然还有那些行为失当、言论失范的跳梁之行!

  因一篇博文引发激烈争论的“范跳跳”成为了一种现象,他之所以成为一种现象,是因为围绕着他的言行所进行的立足于道德的大辩论!围攻讨伐者自觉居于道德的制高点上,不惜恶言相加、污言以辱,以激烈的情感代替理性的思辨进行骂街式的打压,为其辩护者立足于“本能”力证其先跑的行为并无失德之嫌!

  关于这一点,笔者不想做过多的论述,想要说的只是,出于本能的“先跑”主观上无所谓有德失德,但客观上的失职却是无疑!只是后来在博客上的言论,真是“于心何忍”?

  崇高的道德之所以伟大,在于践行者的自发自觉!

  德可以教而化之,却不能强而迫之!立足于道德,我们可以评论批判,而且在这个评论批判的过程中给当事者以辩护申诉的空间,而不应挥舞道德的大棒鞭挞打压!行道德的教化之功,不能以“道德绑架”为代价!

  就“范跑跑”而言,它该不该继续呆在教师的岗位上,我们评判的标准不应立足于道德的层面,而应立足于法理。根据他与校方的聘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如果他的言行违背的合同的要约,那么校方就应该将其解聘;根据《教师法》的要义,如果他的言行没有尽到一个教师应尽的职责,那么教育主管部门就有权取消其教师资格,而不是遵循舆论的诱导、迫于舆论的压力做出处罚的决定!

  法居于制度的层面,具有强制力;德处于精神的层面,依靠自制力!以法治国,依法行政,这是一个法制社会应把执的底线、应遵循的根本。我们要以“大德”来指导法律与制度的完善,但“以德治国”决不是“以德代法”,道德的评判也不应该代替法律的标尺。

  道德的标准往往也有其立场、阶级和历史的局限性,道德的评判如果演化为“狂热”,将会衍生出独裁与恐怖的专制!法律与制度,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社会公约,虽也有其立场、阶级与历史的局限性,但它的运作却是依靠于公权的行使,如果公权不失其公信力的话,则可在局限性内最大限度的行之以公平与正义!

  法制是一个国家走向民主的一个基本标志,法制的精神代表着一个国家与民族的理性!我不反对道德,更不反对“以德治国”,但几千年的人治社会,让我们的先民把自己的福祉寄希望于一个具有高尚道德的君主、一个情操高洁的“父母官”,委曲求全,逆来顺受!而今,社会主义的中国法制化的进程有目可睹,我们的国家即将迎来法制的春天,我们应该用道德的眼光批判社会中尚存在的阴暗与丑恶,但绝不能用自身的狂热去催生那些“以权代法”、“因情害法”的毒瘤,我们更应该以理性的法制精神去维护民主与公义!

  以一个知识分子的理性,这次震灾中有更多暴露出来的问题值得我们反思,何必一再纠缠于“范跑跑”的是否失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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