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访谈】律师谈“范跑跑”事件

作者:2008-06-18 17:09:38|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3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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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媒体热炒不顾学生只管自己逃命的范美忠,人称“范跑跑”。在5·12汶川大地震的背景下,在政府和全民积极投身抗震救灾的大潮中,突然出现一个“不谐音”:一个北大毕业身为高中教师的范美忠,居然在自已的博客中声称自己“面对危险”、“反映迅速”,自诩“危机意识很强”并赞美自己“第一个跑到足球场中央”,而在面对学生“为什么不把我们带出来才走”的质疑时,范开脱:“我从来不是一个勇于献身的人,只关心自己的生命,你们不知道吗?上次半夜火灾的时候我也逃得很快!”此言一出,被媒体捕捉、争相报道,于是范便成为众所周知的“新闻人物”,一个忘记职责、道德败坏的反面典型。

范跑跑事件之后,在全国揭起了关于特殊职业与特殊职责、自身生命权与他人生命权、自身生命权与自身职业职责、人的生命观和责任感以及道德、职责和法律的大讨论。讨论的着眼点是多样的、场面是宏大的、气氛是激烈的,对于多方观点孰是孰非,笔者以律师之身份,从法律、伦理、道德和职责等方面去评述范的“言”与“行”,以中顾网罗春利律师为代表的律师发表了一下看法:

(一)“范跑跑”之“跑”没有过错。

笔者所说的“跑”仅指其范逃离教室,飞奔到足球场的行为。

有人说“范跑跑”跑得“违法”,笔者不敢苟同并认为这一行为本身并无过错,理由有三:

其一,动物与人都有逃生的本能,这是一个自然规律,符合自然规律的行为没有过错可言。人虽然是高级动物,但不能强加给一个人舍已为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其二,生命权或者说生存权是人的一项基本人权。基本人权世界公认、宪法保护,任何人在面临自身生命与他人生命都受到共同威胁的情况下,有权优先选择自身的生命,这个权利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任何指责和任何干预。另外,再根据一般法理原则,在权利和职责(义务)相矛盾的情况下,权利是第一性的、职责和义务是第二性的,也就是说权利是优先的,尤其是基本人权与其他职责、义务的抉择对比中更是如此;

其三,没有任何法律规定遇见这种情况,范必须先“救”后“跑”。那些主张“违法”的人所列举的法律依据中,没有教师自身生命也同时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发扬先人后己的精神,选择先引导、先救助,后自保的相关规定。因此主张“违法”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范也不是国家指派的抗震救灾抢险的专业人员,没有职务上的特定要求,当然也不能强加给他先人后己的救助责任。

诚然,那些在抗震救灾中舍己为人、舍生取义的英雄们的思想道德境界已经高尚到了极致,他们是最伟大、最崇高、最值得敬重的!国家、社会、公众应予以大力倡导宣传、歌颂赞美和表彰肯定,但却无权以及因此要求每个公民、公务员、教师、甚至市长、省长、国家主席必须也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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