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韦铭:破解中国房地产之迷局

作者:2008-06-17 14:40:18|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3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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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缘起

我在《房地产的是是非非(拿地篇)》一文结尾中指出:房地产中的一切问题源于土地交易问题。这一问题能否合理解决,决定了后续问题的走向。

时下热议的是房价涨跌问题,大家都来当算命先生;政策往往也难以跳出一松就乱、一紧就死的二重奏。中国的房地产业已经步入何去何从的十字路口。

作为一个支柱产业,房地产业已形成庞大而复杂的产业链,大起大落都会对全局构成影响。从大背景看,国际国内出现不少新的复杂因素,亦面临不少新的严峻挑战。六月十三日,涛哥在论及金融和房地产问题时指出,要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的房地产业是改革开放后才逐渐兴起的。房改“末班车”停开后,基本上将住房问题推向市场来解决。现在回过头来看,如同医改一样,房改也存在很多问题。

前几年开始搞经济适用房,去年八月七日(国*务*院)《若干意见》又要求搞廉租住房,这才将住房问题由单一解决向多元解决的方向迈进。中国的住宅供应体系因此形成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所谓“商品房”共生的局面。

然而,中国房地产仍陷入迷局之中,亟待破解。

2.土地及其交易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土地是由所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组成,它们是各自独立亦又可以共同派生的。完整的土地权属涵盖地下权(包括地下资源开采权)、地面权、地上空间权(包括建筑物的容积率以及在容积率范围内空间设定的通过权)。

在中国(正在或将要实行“一国两制”的港澳台除外,下同),土地转让的只是使用权及其派生的受益权,亦拥有了地面权和地上空间权;所有权并地下权仍归国家。民间常常说的“买地皮”形容得很精准。如果你买的地皮下面发现石油或者文物,那应该归国家所有。

我之所以在上面将“商品房”打上引号,是因为我最近一直在思考中国的“商品房”算不算严格意义上的商品房?我们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不同的功能而规定了不同的使用年限,如一般规定的上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和综合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去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人们关心的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时的自动续期是一个进步,但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还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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