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拒发夫妇土地补偿费 称未办喜酒为无效婚姻

作者:2008-06-16 07:38:05|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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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领了结婚证后,没有办喜酒,被村组视为无效婚姻!”昨日,武汉蔡甸区奓山街土山村四组村民王传武、何英夫妇向本报反映遭遇荒唐事。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土山村,该村会计杜良平告诉记者,土山村土地2007年被征用,每亩地按8000元的补偿标准,发给了各小组。

据介绍,土山村四组对村民的补偿方式为,各家责任田按实际面积补偿,小组内的道路、宅基地及空地,算作小组的公共面积,其补偿费按各家各户的人口均分,村民称之为“人头补偿费”。

村民王传武是土生土长的土山村人,妻子何英为南漳人,在领“人头补偿费时”,被村组干部告知,何英不能领取。原因是在去年7月15日之前,他俩未在村里办喜酒,也没有向村民发喜糖。

记者见到,早在2006年9月19日,28岁的王传武就与27岁的何英领取了结婚证明,2006年10月13日,何英的户口从南漳迁至土山村。

土山村四组组长王永贵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四组共有200名村民,其中有12名代表,于2007年6月下旬开了代表会,代表们形成共识,为防止有人“假结婚”,一致认为外来配偶在村里举行了婚礼发了喜糖,才能参与“人头补偿费”的分配,并将婚礼的最后时间定在去年7月15日之前。

王传武说,他和妻子平时在武汉打工,新婚后外出旅游,所以未在家乡摆酒席;当初得知村小组的“土政策”后,他和妻子也考虑补办一个简单的婚礼,可村小组表示“摆两三桌酒席不行,至少要十桌以上”,而小组的“人头补偿费”只有6100元,他们犹豫再三取消了摆酒。

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魏汉臣律师认为,当地风俗虽是一种评价结婚的标准,但当它与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婚姻法》相抵触时,就应以国家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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