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规范物业 预收物业费不得超过一年

作者:2008-06-14 09:35:58|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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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哈尔滨6月13日专电(记者 梁冬)记者从哈尔滨市房产管理部门了解到,为规范物业管理,使不断增加的物业纠纷有法可依,新的《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近期出台,新条例将对购房人反映强烈的“物业公司预收物业费”行为进行了限制,规定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超过一年。

据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即将出台的新的《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付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超过12个月;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出售或转让他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条例还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业主大会可以解聘物业;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就业;收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对于业主们关心的小区停车问题,新的物业条例规定:新建物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据了解,新的《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近期出台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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