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地方政府的角度看,理由似乎响当当:我们城镇居民的住房保障问题还没解决,哪轮得上你们外地人。但若深究,这一托辞又站不住脚。首先,从缓和城乡差别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上考量,社会保障不应存在“内外有别”现象;其次,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重要阶段,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中小城镇人口向大城市集聚乃必然趋势,岐视外来人员没有任何道理;再次,外来常住群体,无论是农民工,还是小白领,都为所在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理应和户籍人口同工同酬,也该享受相近的社会保障。
笔者认为,从现实角度出发,在财力有限和本地居民住房保障尚未解决的情况下,不能苛求地方很难政府一视同仁的对待外来弱势群体,但有必要遵循“分类解决、分批保障、租赁为主、购买为辅”的原则,对需要帮扶的外来群体进行划分,并分步解决。针对以下四种外来务工群体,分别探寻不同的路径,为其提供适当的住房保障。
第一类人群。现阶段,在外来人口密集的大城市中,如北京、上海、深圳等,
户籍控制仍旧非常严格。现实社会中,存在一批与这些城市户籍人口具有直系或夫妻关系的外来人口,比如上海夫妻两地分居满五年才可以迁入另一方的户口。这种由于历史原因或现存制度造成的不太合理、不够人道的事实,使他们当中的中低收入群体,虽然实际上生活于城市,却难以享受当地住房保障。这一群体总量并不大,地方政府完全有能力、有责任解决其居住难题。
第二类人群。对于连续工作3年(或5年)以上,具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属于低收入水平的务工人员,可享有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或低租金的经济租赁房,或者由政府给予货币补贴。考虑到外来常住人口以单身或两人为主,政府在新建公共租赁房时应设计一些宿舍型的集约化住宅。另外,由于外来务工人员多集中分布于企业(尤其是制造行业),政府可以引导、资助、监管这些企业逐年修建一批“外来务工人员廉租公寓”。2006年,由浙江省多个部门撰写的《我省房地产发展与城镇保障现状与对策》中,对此已有所考量。
第三类人群。自2002年上海首开先河以来,部分城市陆续推出了以人才引进为主导的居住证制度。连续3年(或5年)获得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如果其收入水平符合要求,还应享受购买当地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权利。目前,只有北京的居住证制度中允许外来人员购买经济适用房,多数城市尚未考虑。值得关注的是,2006年8月开始实施《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暂行办法》中,首次把进城务工农村家庭和外来常驻人员,以及驻渝部队等,纳入经济适用房的保障体系中,这是一种比较大胆和超前尝试,符合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发展趋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