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MM怎么能拿国旗当布垫坐?

作者:2008-06-10 09:47:45|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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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火到桂林前一周,桂林市区街头上就陆续出现了不少操外地方言的练地摊的小贩,小贩们卖的东西虽然与时俱进、贴近时代,但他们的“商品”还是显得比较特殊——是大小不一的国旗与T恤衫。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据我的循规蹈矩的理解,国旗绝对不是商品,在我国那是绝对禁止用来售卖牟利的!而那些印刷了奥运图案的T恤衫,显然也是并不合法使用奥运相关图标的。此后,我在《桂林晚报》上看到有城管和工商部门执法,没收了一些摊贩的“商品”。但是,6日当圣火抵达桂林开始传递时,桂林满大街三步一岗、五步一哨的却都是卖国旗和奥运T恤衫的贩子。

而令人吃惊的是,贩子售卖为法律所命令禁止的“商品”固然不对,但怀着无比热烈心情的市民、游客却是“买”势汹汹的——这当然也可以理解,这些商品正是可以应时应景派上用场的。可我还真没有想到,国旗除了用来给热血青年们在手中挥舞、狂喊助威之外,居然也派上了这样的用场——休息时,它被坐到了美女的屁股底下。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芊ǎ贫ū痉ā?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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