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明年起商品房明码标价需标明15项内容

作者:2008-06-10 07:56:17|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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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太原6月9日电(记者叶健)记者近日从太原市物价部门了解到,2009年起,太原市物价部门将全面推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届时,楼盘名称、交付时间、分摊面积等15项必要内容,都要明明白白标示出来。

太原市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

企业或营销中介机构对进入市场交易的商品房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应在售房处醒目位置设立明码标价牌。

标价的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名称、所售楼盘名称、商品房地址、商品房房号、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计价单位、平方米售价、总价款、交付使用时间、价格优惠方式、房款总价款外向购房人收取的费用(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证据等)、监督单位和价格举报电话等15项。

据太原市物价局介绍,商品房明码标价严格按属地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营销中介机构应在售房前向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监制内容。同时要求开发商施行“一口价”,在标价之外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标价牌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太原市物价局还要求,在房产销售过程中,房地产经营者需调整房产销售价格的,应当在执行调整销售价格之前按新售价在标价牌上明示,并保留调价前的有关资料,以备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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