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美忠的根本问题是未尽职尽责

作者:2008-06-04 13:41:00|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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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有关汶川地震之《那一刻地动山摇》的贴文,一种地震来临时只顾自己逃、甚至不去提醒学生一起逃的行为,一番“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表白,让北大毕业后在四川一所中学任教的范美忠成了舆论的焦点;甚至于可以说,形成了一个范美忠事件。那么,除了网络上多多少少还有一些为范美忠所做之似是而非的辩护,出现在传统媒体上的,则几乎清一色的是批评和谴责。而正如《深圳商报》5月27日赵志疆先生以“你可以选择卑微,但请不要诋毁高尚”之题所作之文,传统媒体对范的批评和谴责又几乎集中于道德批判这一点。在笔者看来,类似的批评和谴责固然有其道理,但未必触及范美忠事件之根本。

那么,范美忠事件的根本是什么呢?尽管媒体有各种各样的报道,但在笔者看来,其实应该是他未尽职尽责。有关这一问题,我们的确找不到十分具体的、明确无误的规定,但从一些法律规定的精神,我们却也未必不能看出这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4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请注意,这里列出的应该承担责任的对象虽然是学校,但教师难道能够免于相关的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章第40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那么,与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相同,这里,所指应承担救护未成年人责任的对象依然是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等一些大概念,但教师显然是学校这个大概念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也就是说,当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教师无疑承担着优先救护学生的责任;《教师法》有关教师的义务中有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并“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笔者之所以要从“未尽职尽责”这一点去对范美忠事件进行剖析,是觉得只有这样才能去“问责”范美忠,同时才能要求其他的教师在今后遇到相同问题时必须如何做;而道德批判则不同,虽然可以从中感受到一逞口舌之快,但却无法由此去对范美忠“问责”,也无法由此要求其他教师在今后遇到相同问题时必须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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